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业务费率厘定标准
2025-09-08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保险)业务经营,强化行业自律,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批次新材料综合保险示范条款》的首台(套)首批次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遵循本标准开展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费率厘定工作。
费率厘定原则
三、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费率厘定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符合非寿险精算原理,费率厘定结果应当合理、公平、充足。
四、费率厘定所需数据积累不充分的,保险公司可参考同业费率水平,并针对数据的局限性或者不足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部分 费率构成
五、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费率标准公式为: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费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目标赔付率,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率,附加费率包括费用附加、风险附加和利润附加。
六、保险公司应当在历史损失数据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同质性与数据可信度,合理审慎确定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水平。
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提升经营质效,压降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费用水平,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费用
附加。
八、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损失波动性、巨灾影响等因素,合理审慎确定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风险附加。
九、保险公司应当设置合理的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应当考虑首台(套)首批次保险不同标的类型风险特征的差异,同一企业同类标的历史承保期间的出险情况,以及其他与风险状况密切相关的因素。
第四部分 费率回顾
十、保险公司应当持续完善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数据标准与数据质量,不断积累经营数据,保证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十一、首台(套)首批次保险具有长尾特征,其风险的不确定性较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率回顾机制,定期开展费率回顾分析工作,动态监测和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对存在较大偏离度的标的类型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参考损失率法,及时优化和调整其费率水平。
十二、精算师协会将持续完善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行业数据积累与交流,定期组织保险公司开展费率回顾分析工作,适时研究行业纯风险损失率情况,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常态化费率优化机制。
第五部分 附则
十三、本标准由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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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