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寿险函〔2026〕65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66 号)要求,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报行合一”(以下简称“报行合一”)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秩序,持续推进降本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报送银行代理渠道产品备案,要按照人身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要求,分别报送向银行支付的佣金、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水平。

二、保险公司开展银行代理渠道业务,要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发生费用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保险公司要强化费用真实性、合规性和精细化管理,将“报行合一”合规管理纳入内部考核与问责机制。保险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一次专题听取“报行合一”情况报告。总经理对“报行合一”工作负责,总精算师对产品设计负责,财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相关事项负责,分管银行代理渠道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银行代理渠道费用支出、业务推动活动开展的真实性、合规性管理负责。各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分支机构“报行合一”工作负责。

四、各金融监管局持续开展“报行合一”现场检查,有力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建立“报行合一”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行业通报机制,并及时向保险总公司及其法人机构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问答(一)》

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

抄送: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

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问答(一)

一、保险公司如何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费用?

答:保险公司要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费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除佣金以外的、与银行代理销售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

二、保险公司如何加强银保专员薪酬激励管理?

答: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以下统称薪酬)是保险公司按规定向银保专员支付的报酬,其结构及水平要符合管理制度要求,与其银行代理渠道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成效相匹配。保险公司要切实维护银保专员正当权益,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薪酬。保险公司要以适当方式确保银保专员知悉相关薪酬无指定用途,可自行支配。

三、保险公司如何制定和管理临时激励方案?

答:保险公司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临时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激励方案)的制定流程、管理权限等要求。保险公司要据实列支激励方案各项费用支出,其中,向银保专员支付的报酬和奖励要纳入银保专员的薪酬管理。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规范制定激励方案,经省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方可实施激励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总公司方可实施激励方案。

四、保险公司如何做好业务推动活动管理?

答: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对业务推动活动实施台账管理,逐项记录时间、地点、机构、人员等信息,并附相关凭证。保险公司要按照财经纪律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将业务推动活动费用计入培训及客户服务费。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或暗示银保专员将薪酬用于开展业务推动活动。保险公司要据实列支银保专员为提供银行代理渠道服务而垫付的费用,并计入培训及客户服务费,不得将相关款项以银保专员薪酬名义发放。

五、保险公司如何管理银行代理渠道与其他销售渠道联合开展业务推动活动等发生的共同费用?

答:保险公司要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将多渠道联合开展业务推动活动等发生的共同费用合理分摊至银行代理渠道,不得以不分摊或少分摊等方式向其他渠道转嫁费用。

六、对于分摊的固定费用,如何落实“报行合一”要求?

答:保险公司向银行代理渠道分摊的固定费用,要按照经备案产品的精算报告执行。固定费用的项目、定义、分摊原则、范围、方法等,可参照精算师协会《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执行,相关事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七、保险公司可否将调剂使用费用结余?

答:保险公司要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不得将佣金、培训及客户服务费等结余的费用,调剂用于发放银保专员薪酬。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