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和境外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再保险业务分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和寿险再保险业务,均包括合约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
第四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分为比例再保险业务和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比例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辆其他保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二)比例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三)比例船货特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四)比例责任险;
(五)比例农业险;
(六)比例信用保证险,包括融资性信用保证险、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七)比例短期意外伤害险;
(八)比例短期健康险;
(九)比例短期寿险;
(十)比例其他险,包括以上九类未涵盖的其他类非寿险业务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十一)非比例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和车险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
(十二)非比例责任险及非比例短期人身险,包括责任险、短期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
(十三)非比例特殊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险和其他类非寿险业务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
第五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包括原保险合同为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和长期意外险,以共保、修正共保或年度保证续保等方式分保的再保险业务。
其中,以年度保证续保方式分保的再保险业务,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寿险再保险业务,否则为非寿险
再保险业务:
(一)保证续保;
(二)保证再保险费率(包括保证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
再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将保证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具有经济实质的业务归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证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具有经济实质是指该浮动范围能够对交易双方产生清晰可辨认的经济影响。判断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是否具有经济实质应从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限制是否可被触及进行考虑。再保险业务交易双方应对保证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是否具有经济实质进行沟通,确保双方对经济实质的判断保持一致。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通过条款或其他方式作出保险风险缓释或增强安排的,银保监会可以调整该类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
第二章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七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八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
本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一)计算各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二)计算各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类型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三)计算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四)计算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五)计算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九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 \mathrm{MC} = \mathrm{EX} \times \mathrm{RF} \]
其中:
MC 为各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或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
EX 为风险暴露;
RF 为风险因子, \(\mathrm { R F } = R F _ { 0 } \times ( 1 + K )\)
\(\mathrm { R F } _ { \mathrm { 0 } }\) 为基础因子;
K 为特征因子, \(\begin{array} { r } { \mathrm { K } = \sum _ { i = 1 } ^ { n } k _ { i } = k _ { 1 } + k _ { 2 } + k _ { 3 } + } \end{array}\) \(\cdots + k _ { n }\)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mathrm { k _ { i } }\) 为第 i个特征系数,n 为特征系数的个数;
对特征系数 \(\mathrm { k _ { i } }\) ,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 \(\mathrm { k _ { i } = 0 }\)
第十条 分出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境内分入公司提供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各贷款类型的比例再保险业务分出部分贷款余额、境内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车险和财产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分出部分有效保险金额以及境外业务各区域(亚太、北美、欧洲、其他)的比例再保险业务分出部分有效保单保费等计算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所必需的相关数据。
第一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保费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频度及损失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保费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来的赔款及费用,从而使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二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4 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4 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所规定的关于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特征系数、车险的综合成本率变动特征系数、保费收入增速特征系数、保险公司发展阶段特征系数以及融资性信用保证险最低资本的特征系数均不适用再保险公司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 EX 为该类型业务的过去 12 个月自留保费。
其中,在计算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风险暴露时,不包括财产险巨灾超赔再保险和财产险位与巨灾混合超赔再保险的自留保费。
第十四条 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 \(\mathrm { R F } _ { \mathrm { 0 } }\) 赋值为 0.394。
第十五条 责任险、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 \(\mathrm { R F } _ { \mathrm { 0 } }\) 赋值为 0.254。
第十六条 非比例特殊风险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 \(\mathrm { R F } _ { \mathrm { 0 } }\) 赋值为 0.376。
第二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准备金风险,是指由于已发生未决案件在未来的赔付金额及时间的不确定,导致赔付金额可能超过准备金计提金额,从而使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八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4 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4 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中关于各类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特征系数以及车险的保险公司发展阶段特征系数不适用再保险公司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 EX 为该类型业务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二十条 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 \(\mathrm { R F } _ { \mathrm { 0 } }\) 赋值为 0.653。
第二十一条 责任险、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mathrm { R F } _ { \mathrm { 0 } }\) 赋值为 0.488。
第二十二条 非比例特殊风险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 \(\mathrm { R F } _ { \mathrm { 0 } }\) 赋值为 0.541。
第三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 \begin{array}{l} {{{\mathrm{MC}} _ {\mathrm{保费及准备金} _ {\mathrm{i}}}}} \\ {{= \sqrt {{\mathrm{MC}} _ {\mathrm{保费} _ {\mathrm{i}}} ^ {2} + 2 \times \rho \times {\mathrm{MC}} _ {\mathrm{保费} _ {\mathrm{i}}} \times {\mathrm{MC}} _ {\mathrm{准备金} _ {\mathrm{i}}} + {\mathrm{MC}} _ {\mathrm{准备金} _ {\mathrm{i}}} ^ {2}}}} \end{array} \]
其中:
MC保费及准备金 为业务类型 i 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保费 为业务类型 i 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MC准备金 为业务类型i 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ρ为MC保费i和MC准备金i的相关系数, \(\rho = 0 . \ 5\)
第二十四条 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 = \sqrt {\frac {\mathrm{MC} _ {\text {保费及准备金}}}{\sum_ {i , j (i > j)} 2 \times \rho_ {i , j} \times \mathrm{MC} _ {\text {保费及准备金} i} \times \mathrm{MC} _ {\text {保费及准备金} j}}} + \sum_ {i} \mathrm{MC} _ {\text {保费及准备金} i} ^ {2} \]
其中:
MC保费及准备金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保费及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