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寿险示范条款
终身寿险示范条款
(黑色字体为公共条款,红色字体为自定义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公司。【备注:填写公司具体名称】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备注:若本条不是放在第一条,则不需要“以下”二字】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备注:公司选择填写合同生效条件等】。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备注: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等相关描述内容与数量由各公司自行决定】均以 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 【备注:具体时点由各公司自行填写】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周岁至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备注:如果上述空格有填写“0”的,则直接在0 周岁后面增加括号补充说明,0周岁(须出生满 日)即可。】
第四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备注:()中内容不扣除工本费的则不写】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 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备注:仅适用于可为未成年人投保且含身故责任的产品。】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备注:1.上述写法仅适用包含一般身故责任的长期寿险产品;2.仅包含一般身故责任的长期寿险产品责任免除内容可少于本示范写法,但不得多于本示范写法。】
第十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X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备注:公司自行确定显示方式】的内容:“第 X 条 XXXXX”、“第 X 条XXXXXX”、“第 X 条 XXXXXX”……。
第十一条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备注:只有身故责任时可不加小标题】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日内/及时【备注:公司选择填写】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备注:只有身故责任时可不加小标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备注:根据合同实际提供的保障选择相应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如有此项责任,则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得多于示范条款所要求的材料,可以比示范材料少;如有其他责任,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列明申请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日内/及时【备注:公司选择填写】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 【备注:公司根据自己的实务填写】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日内【备注:公司选择填写】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备注:仅包含身故或全残责任的产品不包含此段表述】
第十五条 转换年金权益
您或者受益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转换年金:
1.在解除合同时您可一次性领取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将现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2.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若转换成年金领取,您需投保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保险金或现金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备注:如果转换年金保险产品保险费支付方式为趸交,则年金领取方式不得为趸领。】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备注:若只有趸交】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第十八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起效力中止。
【备注:1. 可以根据各公司的实操填写“当日 24时”或“次日零时”;2.若产品仅提供一次性支付,应在第十七条“保险费的支付”中写明,同时删除本条。】
第十九条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二十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
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二十一条 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我们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二条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合同 【备注:公司选择填写】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备注:公司选择填写】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所垫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以上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备注:趸交产品不需要补交保险费;期交产品补交的保险费是否含利息、是否扣除风险保费,是否需要列出保单贷款与利息,允许各公司结合实务进行调整。】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 【备注:公司选择填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备注:公司选择填写】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备注:可根据产品具体责任进行描述】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按周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备注:公司选择填写】和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 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备注:本条仅适用于固定保额定保费的产品,固定保费定保额的产品由公司自行确定写法。】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 、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备注:仅适用于提供保单贷款的产品】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备注:公司选择填写】。
第三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三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释义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全残: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备注:需附上第一级具体的伤残程度表】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
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附表
全残项目表
|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级 |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级 |
| 双侧眼球缺失 | 1级 |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 1级 |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级 |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级 |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1级 |
|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级 |
|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级 |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级 |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级 |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1级 |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级 |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1级 |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 1级 |
注: 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 最好矫正视力 |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 23 | 0.10.05 | 0.05(三米指数)0.02(一米指数) | |
| 盲目 | |||
| 4 | 0.02 | 光感 | |
| 5 | 无光感 |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10.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1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定期寿险示范条款
定期寿险示范条款
(黑色字体为公共条款,红色字体为自定义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公司。【备注:填写公司具体名称】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备注:若本条不是放在第一条,则不需要“以下”二字】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备注:公司选择填写合同生效条件等】。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备注: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等相关描述内容与数量由各公司自行决定】均以 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 【备注:具体时点由各公司自行填写】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周岁至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备注:如果上述空格有填写“0”的,则直接在 0 周岁后面增加括号补充说明,0 周岁(须出生满 日)即可。】
第四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备注:()中内容不扣除工本费的则不写】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年,自 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备注:产品为固定年期型-单个保险期间写法】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 起算,分为 年、 年、……、和 年 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备注:产品为固定年期型-多个保险期间写法】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 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 周岁后的 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备注:产品为岁满型-单个保险期间写法】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 起算,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周岁后的 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周岁后的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周岁后的 止 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备注:产品为岁满型-多个保险期间写法】
【备注:公司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期间描述,同时包含固定年期型和岁满型中的两种或以上的,参考使用上述表述。】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备注:仅适用于可为未成年人投保且含身故责任的产品。】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备注:1.上述写法仅适用包含一般身故责任的长期寿险产品;2.仅包含一般身故责任的长期寿险产品责任免除内容可少于本示范写法,但不得多于本示范写法。】
第十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X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备注:公司自行确定显示方式】的内容:“第 X 条 XXXXX”、“第 X 条XXXXXX”、“第 X 条 XXXXXX”……。
第十一条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备注:只有身故责任时可不加小标题】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日内/及时【备注:公司选择填写】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备注:只有身故责任时可不加小标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备注:根据合同实际提供的保障选择相应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如有此项责任,则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得多于示范条款所要求的材料,可以比示范材料少;如有其他责任,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列明申请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日内/及时【备注:公司选择填写】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 【备注:公司根据自己的实务填写】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日内【备注:公司选择填写】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备注:仅包含身故或全残责任的产品不包含此段表述】
第十五条 转换年金权益
您或者受益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转换年金:
1.在解除合同时您可一次性领取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将现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2.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若转换成年金领取,您需投保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保险金或现金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备注:如果转换年金保险产品保险费支付方式为趸交,则年金领取方式不得为趸领。】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备注:若只有趸交】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第十八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起效力中止。
【备注:1. 可以根据各公司的实操填写“当日24 时”或“次日零时”;2.若产品仅提供一次性支付,应在第十七条“保险费的支付”中写明,同时删除本条。】
第十九条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二十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
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二十一条 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我们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二条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合同 【备注:公司选择填写】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备注:公司选择填写】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所垫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以上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备注:趸交产品不需要补交保险费;期交产品补交的保险费是否含利息、是否扣除风险保费,是否需要列出保单贷款与利息,允许各公司结合实务进行调整。】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 _【备注:公司选择填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备注:公司选择填写】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备注:可根据产品具体责任进行描述】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按周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备注:公司选择填写】和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
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 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备注:公司选择填写】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备注:本条仅适用于固定保额定保费的产品,固定保费定保额的产品由公司自行确定写法。】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 、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备注:仅适用于提供保单贷款的产品】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备注:公司选择填写】。
第三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三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释义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全残: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备注:需附上第一级具体的伤残程度表】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
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附表
全残项目表
|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级 |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级 |
| 双侧眼球缺失 | 1级 |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 1级 |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级 |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级 |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1级 |
|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级 |
|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级 |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级 |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级 |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1级 |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级 |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1级 |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 1级 |
注: 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 最好矫正视力 |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 23 | 0.10.05 | 0.05(三米指数)0.02(一米指数) | |
| 盲目 | |||
| 4 | 0.02 | 光感 | |
| 5 | 无光感 |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10.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1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