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办便函〔2026〕616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精算假设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一步加强精算假设制定、回溯和调整(以下统称精算假设管理),增强经营稳健性和风险应对韧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遵循一般精算原理,按照合规性、可靠性、审慎性、适当性原则,基于可获取的、充分的信息和经验数据,科学、合理地开展发生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费用等精算假设管理。

二、各公司要建立健全由总经理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精算假设管理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工作,提出管理建议。应保障精算人员依法依规履职,总精算师具体推动开展工作,发表专业意见。董事会或由其授权管理层负责审议精算假设管理相关事项。

三、除会计准则、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另有规定外,各公司在制定精算假设时,基于最优估计确定的精算假设具有一致性;

具有相似预测期间、相近风险特征的同类业务,精算假设原则上具有一致性;精算假设变化要充分体现经验数据变化趋势,或公司对未来变化趋势的判断。

四、各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回溯分析。要建立健全回溯监测指标体系,定期监测、分析各类信息和经验数据,在合理划分回溯分析维度的基础上,审慎评估精算假设与经验数据的偏离程度及其对经营的影响。

五、各公司要制定精算假设量化调整规则,明确评价偏离程度的量化指标、判定偏离性质的标准,以及达到相应不利偏离阈值的措施,包括做出合理解释、采取管理措施、调整精算假设等。对于上一年度已采取管理措施,但不利偏离未降低至阈值以下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公司应进行调整。精算假设发生有利偏离的,公司审慎研判并履行必要治理程序后方可调整。

六、各公司要充分发挥精算假设管理防控风险、提高经营能力的作用,强化与产品设计、业务发展、资金运用、核保核赔等的联动,将精算假设管理要求嵌入内部风险管理全流程,定期开展测试,逐步将精算假设从被动调整向主动管理转变,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改善。

七、各公司要全面、完整、准确记录精算假设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验数据、精算假设制定及调整过程、回溯分析、管理措施、决策流程等,确保全流程可追溯、可检视。要将精算假设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围。

八、各公司在年度精算报告中增加精算假设管理专项报告,说明各领域精算假设制定、回溯、调整以及相关测试结果等。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等要单独签字确认。对于其他产品报告、回溯报告等已涉及事项,不在专项报告中重复列报,但要列明查询方式。

九、对未严格履行精算假设管理责任的,监管部门将视情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行业通报、暂停产品备案、开展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等措施,并纳入监管评级考量。

十、行业组织要加强精算假设管理研究,有序制定工作指引,探索发布关键精算假设指标行业研究值,推动行业提升精算假设管理水平。加强精算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自律和诚信登记体系。

本通知适用于产品设计、负债评估、偿付能力评估、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等领域。在价值评估等领域开展精算假设管理,可参照适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9日

抄送:银保信公司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