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2〕2 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配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
(二)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年金保险;
(三)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保险险种。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
(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 5 年;
(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 105%。
(四)死亡保险至少应当提供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四、保险公司开发的年金保险可以包含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全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死亡给付保险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变额年金保险适用《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
五、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当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
(二)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六、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以及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份。保险公司应以EXCEL格式报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以PDF格式报送审批或备案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保险公司应将电子文档通过客户端程序打包成电子压缩文件,填写人身保险产品压缩包文件清单,并将电子压缩文件和人身保险产品压缩包文件清单通过光盘形式报送中国保监会。
七、保险公司可以对已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实行费率浮动,但费率的浮动范围或浮动办法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的费率浮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保险公司可以对已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销售,但组合销售时不得改变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和现金价值,并不得违反本通知第七条规定。
九、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正在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派出机构报告。
十、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
十一、《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办法》施行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
十二、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适用《办法》以及本通知对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1: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
| 公司名称 | ||
| 险种名称 | ||
| 险种类别 | ||
| 销售渠道 | ||
| 报送日期 | ||
| 申请审批的主要原因 | ||
| 保险责任 | ||
| 责任免除 | ||
| 公司文号及公司印章年 月 日 | 保监会受理时间及印章年 月 日 | |
附件2: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 公司名称 | |||
| 险种名称 | |||
| 险种类别 | |||
| 销售渠道 | |||
| 报送日期 | |||
| 报送材料清单 | 材料齐全检查 | ||
| 公司报送 | 保监会核实 | ||
| 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 | |||
| 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 |||
|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 | |||
| 4、保险条款 | |||
| 5、保险费率表 | |||
| 6、现金价值表(示例)# | |||
| 7、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 | |||
| 8、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产品参数调整办法,须总精算师签字)# | |||
| 9、精算报告(须总精算师签字) | |||
| 10、总精算师声明书(须总精算师签字) | |||
| 11、法律责任人声明书(须法律责任人签字) | |||
| 12、财务管理办法# | |||
| 13、业务管理办法# | |||
| 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 15、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 |||
| 16、产品说明书文稿# | |||
| 17、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 | |||
| 18、分红保险的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 |||
| 19、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 |||
| 2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公司声明: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的情况,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适当,不危及本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文号: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 保监会备注:你公司应该依法合规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年 月 日 | ||
注: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
2、第17、18项仅对分红保险要求;
3、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
4、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附件3: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 公司名称 | |||||
| 险种名称 | |||||
| 险种类别 | 销售渠道 | ||||
| 销售时间 | 报送日期 | ||||
| 报送材料清单 | 材料齐全检查 | ||||
| 公司报送 | 保监会核实 | ||||
| 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 |||||
| 2、保险条款 | |||||
| 3、保险费率表 | |||||
| 4、现金价值表(示例)# | |||||
| 5、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 | |||||
| 6、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产品参数调整办法,须总精算师签字)# | |||||
| 7、精算报告(须总精算师签字) | |||||
| 8、总精算师声明书(须总精算师签字) | |||||
| 9、法律责任人声明书(须法律责任人签字) | |||||
| 10、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其他材料 |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财务管理办法 | ||||
|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 | |||||
|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 |||||
|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文稿 | |||||
| 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 | |||||
| 分红保险的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 |||||
| 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办法 | |||||
| 11、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 |||||
| 12、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公司声明: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的情况,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适当,不危及本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文号: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 保监会备注:你公司应该依法合规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年 月 日 | ||||
注: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 2、保险公司填报“销售时间”时,如果尚未销售则填写“尚未销售”,已经销售则填写开始销售日期; 3、第10 项仅对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要求; 4、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 5、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附件4:
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 公司名称 | |||||
| 险种名称 | |||||
| 险种类别 | 销售渠道 | ||||
| 历次审批或备案时间 | 报送日期 | ||||
| 报送材料清单 | 材料齐全检查 | ||||
| 公司报送 | 保监会核实 | ||||
| 1、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 |||||
| 2、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 |||||
| 3、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 |||||
| 4、变更后的相关材料(注明每一项材料的名称) | 材料1 | ||||
| 材料2 | |||||
| ...... | |||||
| 5、总精算师声明书(须总精算师签字) | |||||
| 6、法律责任人声明书(须法律责任人签字)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公司声明: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的情况,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适当,不危及本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文号: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 保监会备注:你公司应该依法合规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年 月 日 | ||||
注: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
2、历次审批或备案时间: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时间为中国保监会批复文件的时间;2004年7月1 日之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时间为中国保监会备案该险种的时间(以备案表中有关时间为准);2004 年 7月1日之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时间为保险公司报送该险种的时间(以清单表中报送日期为准);
3、若涉及多项材料的变更,应将变更材料一一列明在报送材料清单中,并注明材料名称;
4、保险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其定名发生变更,但其他内容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交第3、4、5项材料;
5、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
6、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附件5:
法律责任人备案情况表
| 姓名 | 性别 | 男/女 | 民族 | 贴照片处 |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国籍 | ||||||||
| 护照号码 | 身份证号 | |||||||||
| 学历 | 专业 | |||||||||
| 专业资格 | 专业资格授予单位 | 专业资格授予时间 | ||||||||
| 现任职务 | ||||||||||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 |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 家庭住址 | ||||||||||
| 学习经历 | 起止年月 | 院校 | 专业 | 学历 | ||||||
| 工作经历 | 起止年月 | 工作单位、部门 | 职务 | |||||||
| 保险公司意见 | 1、以上内容真实;2、××在过去三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未受过刑事处罚;4、同意××担任我公司法律责任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填写时若无对应内容则填写“无”。
总精算师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分类准确,定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
四、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有利益演示的险种)
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六、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总精算师:
年 月 日
注:
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报送备案的,总精算师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总精算师应当承担责任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出具声明书;对于其他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总精算师应当严格按照本格式出具声明书。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法律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
三、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有产品说明书的险种)
四、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法律责任人:
年 月 日
注:
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人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法律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出具声明书;对于其他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格式出具声明书。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