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发布后,《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中涉及“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 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 到达年龄 | 比例下限 |
| 18-40周岁 | 160% |
| 41-60周岁 | 140% |
| 61周岁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 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 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 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 2017 年1月 1 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 2017 年1月 1 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 2017 年1月 1 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 2016 年1月 1 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 2 倍以内。
(二)对 2015 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 2 倍的保险公司,自 2016 年1 月1 日起给予公司 5 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 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 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 年至 2020 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 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 1 年以上(含 1 年)3年以下(不含 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 90%以内,2017 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 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 50%以内。
(四)自 2019 年1月 1 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 50%;自 2020 年1月 1 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 40%;自 2021 年1 月1 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 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 2017 年4 月1 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6 年 9 月 2 日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推动全行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形成长期、稳定的现金流,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从保险业起源和发展历程看,人身保险产品天然具有风险保障与长期储蓄功能。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管理需求的快速增长,部分兼具风险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产品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由于这类产品满足了社会需求,并具有收益稳定、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等特点,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同时,个别公司基于发展策略的不同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逐步暴露出业务结构单一等风险隐患。在此背景下,中国保监会通过修订完善人身保险有关精算制度,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坚持“保险姓保”,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业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以及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文件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哪些原则?
一是坚持“保险姓保”的本质特征。通过大幅提高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增强保险产品供给的有效性。杜绝将人身保险产品简单异化为短期理财产品的行为,确保人身保险产品体现其本质特征。
二是坚持总量控制的任务目标。对于中短存续期产品,继续实施严格的投入资本与净资产取大的总量控制政策,控制好风险总敞口。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规划中短存续期业务,切实转变自身发展方式。
三是坚持循序渐进的调控节奏。充分考虑市场的可承受力,把握好监管政策分寸,避免“急刹车”或“一刀切”,通过加强市场引导、明确市场预期,推动全行业逐步调整到位,维护市场整体稳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我们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 105%提高至 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此次,我们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 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二是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 0.5 个百分点至 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 3.5%不变。
三是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 2019 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 50%,2020 年和 2021 年进一步降至 40%和 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四是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 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
五是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不接受审批和备案。
六是强化总精算师责任。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四、文件出台后对人身保险市场有哪些影响?
对政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进行了整体研判和评估:
一是人身保险业提升保障水平将大大提速。按照政策要求,我会对风险保障水平的要求已超过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将进一步提升。
二是保险行业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和负债成本将逐步回落,产品激进定价和高结算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三是政策将平稳实施。在新老产品切换、中短存续期产品额度控制等政策执行时采取“软着陆”政策,充分考虑了行业的承受能力和现金流等风险,给予一定过渡期,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预计政策实施后市场整体将保持稳定。
五、中国保监会对中短存续期产品、万能保险等产品下一步还有哪些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同时,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
一是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行业中短存续期业务等发展情况,督促公司严格落实《通知》监管规定。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责任。
二是进一步推进保险公司调结构、转方式,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保险公司现金流的监测预警,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对于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的公司,提早采取监管措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维护保险系统整体稳定。
四是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力度,切实提高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继续保持偿付能力监管高压态势,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预警的公司提早进行风险提示,及时防范和化解行业偿付能力风险。
五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配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自查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调整资产配置结构;综合运用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对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的监测;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对于风险较大的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