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寿险函〔2025〕374号
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
各人身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相关要求,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督促各公司强化资产负债统筹联动,提升分红保险可持续经营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认真研究,现就2024年分红保险分红水平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一、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金发〔2024〕18号)要求,平衡好分红保险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每个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实际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
二、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2015〕93号),持续提高分红保险业务质量,按照资产负债相匹配、财务与精算硬约束、投资收益可支撑、分红水平可持续的原则,以集体会议方式审定各分红保险产品的年度可分配盈余。
三、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分红保险分红水平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决策程序,规范信息披露,明确产品、精算、投资、财务、合规、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门职责和具体责任人员。
四、各公司应当科学规范确定分红保险账户分红水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一)拟分红水平对应的投资收益率,超过公司分红保险账户过去3年平均财务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的较低者的;
(二)分红保险账户特别储备为负值,或者当期分红实施后分红保险账户特别储备将为负值的;
(三)设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即客户收益率,含预定利率和浮动收益率,下同)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的;
(四)公司监管评级为1-3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的;
(五)公司监管评级为 4-5 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产品预定利率的;
(六)公司产品、精算、投资、财务等资产负债管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情形。
五、各公司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分红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设定实施分红水平过程中,要做好解释沟通和服务工作,引导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要加强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坚决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
六、各公司要稳健经营,坚持长期主义,把资产负债管理理念贯穿保险产品和服务全流程全周期。不得偏离账户的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实际情况,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扰乱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将加强数据监测,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将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评级扣分等监管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
2025年6月18日
抄送: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大连、厦门、深圳金融监管局办公室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