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保监人身险〔2017〕26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务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业务监管,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筑牢风险防线,现就做好人身保险业务有关数据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季度报送负债业务信息表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的负债业务信息表(包括 Excel 版及 PDF 彩色扫描版,填报要求和格式见附件),首次报送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8 日前。报送方式为发送至我会联系人邮箱。PDF版表格中“填报人”“总精算师/精算临时负责人”签字位置需手签,表头位置需加盖公章。扫描版纸张尺寸须能够保持报表内容完整,数据、签名、印章清晰可辨。

各公司在上报表格时,应使用“.RAR”压缩包形式,将所有文件并入一个压缩包,压缩包名称以负债业务信息表中的公司编号开头。例如,中国人寿上报的压缩包名称,以“001中国人寿”开头。附表中无对应编号的公司,请致电我会联系人。

二、调整中短存续期业务数据报送内容及方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中短存续期业务数据通过中国保监会“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中短存续期业务模块进行报送,报送内容以系统中表格样式为准,报送地址为(隐藏)。此报表涉及公司整体数据。不论公司当月是否存在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均需填报此表。各公司应当在 10月 28日前补报完毕 2017年各月历史数据。补报数据与之前上报我会的月报数据不一致的,应当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上报偏差分析报告。

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需报送书面申请至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经同意后,方可修改系统中数据。每季度结束后第 6 个工作日,我会将对系统中显示的数据录屏存证。数据出现错误、未及时递交修改申请、贻误监管工作的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中国保监会将进行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三、加强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各公司对上报中国保监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各公司通过各渠道上报中国保监会的同口径数据应保持一致,各指标勾稽关系正确。瞒报、少报、漏报数据的,中国保监会将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报送中短存续期业务报告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17〕52号)、《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第十条(含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1.填报说明

2.负债业务信息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