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重点围绕进一步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规范分红险红利分配和利益演示机制、健全非现场监测机制等几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进一步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以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为抓手,将其纳入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并与产品监管等监管措施挂钩。二是规范分红险市场发展。为更好引导客户合理预期,防范销售误导和恶性竞争,修订完善了分红险利益演示的方法,明确了演示利率上限,并将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三是完善非现场监测机制。对《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保险〔2017〕263号)中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增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万能险账户基本情况、投连险账户基本情况等,加大负债业务监管力度。

《通知》的实施充分体现审慎监管的核心原则,有利于推动人身保险业着眼长远、稳健经营,落实“保险姓保”要求,提升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力和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6 号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完善人身保险监管指标体系,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式(见附件1),计算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中“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不再执行。

二、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

\(\left( \mathrm { ~ V ~ } _ { 0 } \mathrm { ~ + ~ } \mathrm { ~ P ~ } \right)\) ×利差水平×红利分配比例

其中: \(\mathrm { ~ V ~ } _ { 0 }\) 指本保单年度期初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P指按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三、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63 号)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表样(见附件 2)进行填报并发送至我会联系人邮箱,其他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四、保险公司新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

五、2020 年 4 月 1 日起,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

2020 年 7 月 1 日起,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同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产品分红型人身保险说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计算公式的说明

2.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

2020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1

关于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计算公式的说明

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资产-其他负债+费用调整项)÷责任准备金

其中:“资产”“其他负债”“费用调整项”均取自保险公司母公司口径的财务报表。有关口径如下:

1.资产:指总资产扣除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账款和其他资产项目中与分出摊余成本有关的项目。

2.其他负债:指总负债除准备金相关负债、与保单利益相关的其他负债、次级定期债务和资本补充债券账面价值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应付分保账款的负债金额。其中,准备金相关负债指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长期意外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和独立账户负债;与保单利益相关的其他负债指应当给付的效力终止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其它应给付但尚未实际支付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满期金、应付退保金、应付红利金等;次级定期债务和资本补充债券的认可负债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规则相关规定计算。

3.费用调整项:指按下表计算的保险公司总费用加权之和,总费用包括业务及管理费、佣金及手续费。加权系数如下:

起始日期(不含当日) 结束日期(含当日) 费用加权系数
评估日-1年 评估日 0.8
评估日-2年 评估日-1年 0.6
评估日-3年 评估日-2年 0.4
评估日-4年 评估日-3年 0.2

4.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短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与保单利益相关的其他负债,不包括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及万能保险特别储备。“责任准备金”指以上各项责任准备金净额合计,其中责任准备金净额=直接业务+分入业务-分出业务。

本文原始链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