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稳中求进的指导方针,我会决定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 \(3.0\%\) 的较小者。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 \(3.5\%\) 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 \(3.5\%\) 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三、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分红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增强产品透明性。鼓励保险公司逐步向客户披露分红保险产品的费用收取等情况,加深客户理解。
五、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提取现行偿付能力体系下的分红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偿二代所使用的准备金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计算。
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公司新开发的分红保险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各公司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
七、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及《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废止。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中国保监会
2015年9月25日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金额
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 \(120\%\) 。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 保险费
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 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 预定发生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
个人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
||
|
交费方式 |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终身寿险 |
|
分期 |
16% |
30% |
|
趸交 |
8% |
18% |
|
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
||
|
交费方式 |
年金保险 |
终身寿险 |
|
分期 |
10% |
15% |
|
趸交 |
5% |
8% |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 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 计算基础
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
个人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
| 类别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以后各年 | ||
| 趸交 | 终身寿险 | 18% | - | - | - | |
|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 8% | - | - | - | ||
| 期交 | 交费期为10年以下 | 终身寿险 | 55% | 35% | 25% | 20% |
|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 30% | 20% | 15% | 12% | ||
| 交费期为10年至19年 | 终身寿险 | 65% | 40% | 30% | 25% | |
|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 40% | 25% | 15% | 12% | ||
| 交费期为20年及以上 | 终身寿险 | 70% | 45% | 35% | 25% | |
|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 45% | 25% | 15% | 12% | ||
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 利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
| 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下 | 预定利率+1.0% |
| 保险期间为10年以上 | 预定利率+1.5% |
(二) 计算方法
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计算。
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上表中规定的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十、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 MCV = r \times \max (P V R, 0) \]
系数 \(r\) 按下列公式计算:
\[ r = k + \frac {t \times (1 - k)}{\min (2 0 , n)}, t < \min (2 0, n) \]
\[ r = 1, t > = \min (2 0, n) \]
其中,
MCV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PVR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n\) 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 \(n = 1\) );
\(t\) 为已经过保单年度, \(t = 1,2,\ldots\) ;
参数 \(k\) 的取值按如下标准:
|
k 值 |
||
|
|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终身寿险 |
|
期交个人业务 |
0.9 |
0.8 |
|
期交团体业务 |
0.95 |
0.85 |
|
趸交个人业务 |
1 |
1 |
|
趸交团体业务 |
1 |
1 |
十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对于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分红保险,除计算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外,还需计算每单位增额红利现金价值。其数值应不低于按照第九条及第十条所述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现金价值数值。
十二、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五部分 账户管理和盈余分配
十三、保险公司应为分红保险业务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单独账户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
十四、保险公司应在分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红利来源,并依据红利来源确定分红保险账户中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盈余。
保险公司在确定上述盈余时应采用本规定第六部分规定的责任准备金或产品的毛保费定价基础准备金。同一分红保险账户所采用的准备金基础应具有一致性,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
十五、对于第十四条中所述盈余,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采用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见附件)中某一张报表的方法和口径进行计算。方法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保险公司应在公司互联网站上信息披露的相关栏目中披露盈余计算方法。如果采用其它盈余计算方法,应说明其合理性。
十六、保险公司为各分红保险账户确定每一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时应当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并符合可支撑性、可持续性原则,其中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70\%\) 。
十七、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一)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其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
(二)分红账户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等于该账户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盈余的累积值减去该账户已分配盈余的累积值。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计算方法应与十五条中盈余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
十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保险公司在确定本期保单红利分配方案时,应测算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水平。
(一)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模连续2年超过该账户准备金的 \(15\%\) 的,超出的部分应作为当期可分配盈余予以释放。
(二)在红利计算和红利分配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可以为负。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为负并且规模超过该账户准备金的 \(15\%\) 的,当期保单红利水平不得超过上期保单红利分配水平。
本条中所指准备金应与第十四条保持一致。本条中的相关时间期限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九、红利分配方式
分红保险产品可以采用现金红利方式或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
(一) 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领取、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形式。
(二) 增额红利
增额红利分配方式指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二十、红利计算方法
(一)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贡献法计算红利。
- 以利差、死差、费差三种利源项目为例,每张保单对应的可分配盈余计算公式为:
\[ C = \left(V _ {0} + P\right) \left(i ^ {\prime} - i\right) + \left(q - q ^ {\prime}\right) \left(S - V _ {1}\right) + \left(G P - P - e ^ {\prime}\right) \left(1 + i ^ {\prime}\right) \]
其中,
\(C\) 指该张保单对可分配盈余的贡献;
\(V_{0}\) 指本保单年度期初准备金,其中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
\(V_{1}\) 指本保单年度期末准备金;
\(P\) 指按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
\(i^{\prime}\) 指公司计算可分配盈余使用的利率参数;
\(i\) 指准备金评估利率;
\(q^{\prime}\) 指公司计算可分配盈余使用的死亡率参数;
\(q\) 指准备金评估死亡率;
\(S\) 指该张保单本保单年度末死亡保险金;
\(GP\) 指该张保单本保单年度保险费;
\(e^{\prime}\) 指公司计算可分配盈余使用的费用支出参数。
本公式使用的准备金应与第十四条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采用贡献法计算可分配盈余时,可以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明确的利源项目,减少或增加上述公式所包括的利源项目。
- 保险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张保单实际分配的红利:
\[ C \times R \]
其中,\(C\) 指该张保单对可分配盈余的贡献,\(R\) 为保险公司确定的不低于 \(70\%\) 的比例。
(二)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计算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 增额红利成本应当按照评估基础计算,每张保单增额红利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 R B _ {t} \times A _ {t} \]
其中, \(RB_{t}\) 为该保单在 \(t\) 时刻分配到的增额红利; \(A_{t}\) 为按照评估基础计算的在 \(t\) 时刻购买原保单责任的趸交净保费。
- 终了红利的计算应当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
保险公司可根据产品特性对所有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即:
每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
= 每组的资产份额 减 每组的准备金
每张保单享有的终了红利应当与该保单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中将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二十一、保险公司分红账户的盈余分配,应当由外部审计机构予以审计。
第六部分 责任准备金
二十二、会计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逐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算。
二十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
(一)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率。
(二) 评估死亡率
评估死亡率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二十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一)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采用修正法:
- 修正净保费的确定
- 修正后首年净保费 \(\alpha\) 按下列公式计算:
\[ \alpha = P ^ {N L} - E A \]
其中, \(P^{NL}\) 为根据评估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净保费,EA为费用扣除额。
如果 \(\alpha\) 的计算结果小于根据评估基础计算的首年自然净保费,则 \(\alpha\) 取自然净保费。
- 修正后续年净保费 \(\beta\) 按下列公式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
\(\alpha + \beta\) 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 P^{NL}\) 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费用扣除额不得高于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 \(3.5\%\) 。
根据上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即评估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
(二)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净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净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三)保险公司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保险责任应包括已公布的增额红利部分,但不包括未来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
(五)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净保费(如果评估净保费大于毛保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会计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十五、未决赔款准备金
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参照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XXXX 账户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格式一)
| ****年度 | ****年度 | |
| 一、营业收入 | ||
| 保费收入(减:分出保费) | ||
| 投资收益 | ||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 其他收入 | ||
| 二、营业支出 | ||
| 退保金 | ||
| 赔付支出(减:摊回赔付支出) | ||
| 提取分红保险准备金(减:摊回准备金)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 业务及管理费(减:摊回分保费用) | ||
| 资产减值损失 | ||
| 其他支出 | ||
| 三、本期业务盈余 | ||
| ——本期股东专属盈余 | ||
| ——本期分红账户共有盈余 | ||
| 四、转回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 ||
| 五、上一年度红利派发差异调整 | ||
| ——保户保单红利调整 | ||
| ——股东保单红利调整 | ||
| 六、本期分红前共有盈余 | ||
| 七、本期可分配盈余 | ||
| ——本期保户保单红利 | ||
| ——本期股东保单红利 | ||
| 八、本期分红后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 ||
| 九、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 | ||
| 十、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余额与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的比值 |
XXXX 账户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格式二)
| ****年度 | ****年度 | |
| 一、营业收入 | ||
| 保费收入(减:分出保费) | ||
| 投资收益 | ||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
| 其他收入 | ||
| 二、营业支出 | ||
| 退保金 | ||
| 赔付支出(减:摊回赔付支出) | ||
| 提取分红保险准备金(减:摊回准备金)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 业务及管理费(减:摊回分保费用) | ||
| 资产减值损失 | ||
| 其他支出 | ||
| 三、本期综合盈余 | ||
| ——本期股东专属综合盈余 | ||
| ——本期分红账户共有综合盈余 | ||
| 四、转回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 ||
| 五、上一年度红利派发差异调整 | ||
| ——保户保单红利调整 | ||
| ——股东保单红利调整 | ||
| 六、本期分红前共有综合盈余 | ||
| 七、本期可分配盈余 | ||
| ——本期保户保单红利 | ||
| ——本期股东保单红利 | ||
| 八、本期分红后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 ||
| 九、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 | ||
| 十、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余额与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的比值 |
XXXX 账户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格式三)
| ****年度 | ****年度 | |
| 一、本期分红账户共有盈余 | ||
| ——利差 | ||
| ——死差 | ||
| ——费差 | ||
| ——其他差 | ||
| 二、转回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 ||
| 三、上一年度红利派发差异调整 | ||
| ——保户保单红利调整 | ||
| ——股东保单红利调整 | ||
| 四、本期分红前共有盈余 | ||
| 五、本期可分配盈余 | ||
| ——本期保户保单红利 | ||
| ——本期股东保单红利 | ||
| 六、本期分红后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 ||
| 七、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 | ||
| 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余额与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的比值 |
XXXX 账户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格式四)
| ****年度 | ****年度 | |
| 一、本期分红账户共有综合盈余 | ||
| ——利差 | ||
| ——死差 | ||
| ——费差 | ||
| ——其他差 | ||
| 二、转回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 ||
| 三、上一年度红利派发差异调整 | ||
| ——保户保单红利调整 | ||
| ——股东保单红利调整 | ||
| 四、本期分红前共有综合盈余 | ||
| 五、本期可分配盈余 | ||
| ——本期保户保单红利 | ||
| ——本期股东保单红利 | ||
| 六、本期分红后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 ||
| 七、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 | ||
| 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余额与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的比值 |
附注:
1.格式一和格式三采用损益表口径填报,格式二和格式四采用资产负债表口径填报。
2.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将本期业务盈余划分为本期股东专属盈余和本期分红账户共有盈余两部分。
3.本期股东专属盈余是指年度盈余中权益完全属于股东的部分,它不参与面向保单持有人的红利分配。
4.本期分红账户共有盈余是指年度盈余中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部分,其定义应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十四条保持一致。
5.综合盈余是指在损益表口径的盈余基础上考虑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盈余。
6.转回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填报上一年度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余额。
7.上一年度红利派发差异调整是指对上一年度公司宣告的保单红利与实际派发(增加保额等)红利之间的差异部分,应该转回并重新参与未来保单红利分配所做的调整。
8.本期分红前共有盈余等于本期分红账户共有盈余,加转回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加上一年度红利派发调整。
9.本期可分配盈余等于本期保户保单红利,加上本期股东保单红利。
10.本期分红后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等于本期分红前共有盈余,减去本期可分配盈余。
11.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科目中所指准备金应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十四条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