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已于2021年9月9日经2021年第1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信息: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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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